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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四十五: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8-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一: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精神病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等法定的医疗期经过之后。

观点二:只要试用期内确诊劳动者患精神病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指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限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项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能否解除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中也可以找到答案。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患有精神疾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劳动者的精神病是否能确诊。如果能确诊,那么就可以解除;如果不能确诊,仅是普通疾病,那么其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