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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九:试用期内约定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4-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服务期本身是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期间,在该期间内不得辞职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此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观点二:服务期虽然是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期间,但服务期内存在试用期,表明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还处于考察阶段,因此在该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辞职并无需支付违约金。

指引:劳动者可以依据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毋庸置疑的。

二是试用期原本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了解的一个过程,因此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支付违约金,当两条法律规定出现竞合的时候,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试用期同时又是服务期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对于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处理,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三是用人单位要实现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制其跳槽的目的,应当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在试用期后委派劳动者出国培训,要么订立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直接进入正式的劳动合同期,这样单位委派劳动者出国培训就不存在试用期,服务期协议就可以直接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