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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备忘录

来源: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0-09-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4号)等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大数据中心协商一致,就加强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达成以下意见:

一、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本备忘录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定期向社会公布的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自然人。

二、同步推进信息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本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交换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政务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至省大数据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和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后及时将其在信用中国(四川或本地)上公示;通过相关平台交换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后及时将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四川)上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移出、续期、更正决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大数据中心同步进行公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大数据中心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有关部门终止或继续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实施联合惩戒

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大数据中心依托本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推送重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信息,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对严重拖欠工资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前将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和效果反馈至同级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推动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与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五、完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省大数据中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信用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协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明确各方牵头部门和联络人员,统一收集整理各类需求和问题,抓好工作对接,强化日常工作协调。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大数据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实时性要求高的工作,确定专职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各方信息及时交换。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各地开展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