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来源: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甲方:(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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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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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帮扶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维持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双方就缓缴社会保险费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自 年 月至 年 月,缓缴社会保险费 万元(基本养老 万元、失业保险 万元、工伤保险 万元)。
二、乙方承诺,缓缴期满后的次月,选择以下方式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1、一次性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2、6个月内分次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乙方协议内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协议期内不计征滞纳金;
2、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乙方在参保人员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单独清缴后,方可正常办理退休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承诺的还款计划,以对应月计划计算偿还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征收,本协议终止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