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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续发申请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申请条件

1.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出具生存证明;

2.申报失踪后找回的相关文书;

3.监察、稽核等文书;

4.解除拘役或刑满释放文书。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司法文件

3.监察、稽核的执行文书;

4.申报失踪后找回的相关文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全市社会保险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退休人员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49113),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流程

1. 离退休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司法文件、监察稽核执行文书到对应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此项业务;

2.业务受理后,审核相关资料,审核通过恢复或补发养老金待遇,系统根据应发时间自动计算补发金额,待遇续发业务办结;

3.业务即时办理,续发金额在申请日次月养老金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