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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工伤科     发布时间:2024-01-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我省出台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施行期间运行平稳。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我们在充分调研、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并参考浙江、上海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二)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五)待遇重叠问题。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http://10.3.1.100:8099/preview/site61/zwgk/zcfg/zcwj/10062303.shtml?spm=1706689208729

审核: 夏顶伟   责任编辑: 朱可可